補助輔導QA
參考塑膠製品相關產業與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接受本署受委託機構實施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畫之輔導,並依法辦理工廠及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以下事業單位:
1. 塑膠製品製造業(含塑膠原料及接著劑(合成樹脂)製造業、塗料、染料、顏料製造業及黏性膠帶製造業)(以下稱塑膠製品相關產業)。
2. 鑄造業、表面處理業、印染整理業及橡膠製品製造業等特定製程產業(以下簡稱特定製程產業)。
(二) 所提出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項目未曾接受其他補助者。
(三) 已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者。
(四) 已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作業環境監測者。但依規定無需實施作業環境監測者,不在此限。
前項事業單位原則以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資格條件者為主,並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致影響營運者,優先予以補助。
(一)塑膠製品相關產業:
- 111年度:111/7/1日起至111/9/30日止。
- 112年度:112/7/1日起至112/9/15日止。
(二)特定製程產業:
- 111年度:111/6/1日起至111/9/30日止。
- 112年度:112/6/1日起至112/8/15日止。
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年度申請補助,以一案為限,且每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金額至少為十萬元。
請電洽本署委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聯絡電話04-22601153#14 尤小姐。
請電洽本署委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聯絡電話04-22601153#16 黃先生。
依「塑膠製品相關產業與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作業要點」申請文件,需準備:
- 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 改善工作環境經費補助計畫書(格式二)。
- 切結書(格式三)。
- 人力增聘承諾書(格式四)及當年度勞工保險月末投保人數資料。
- 領據(格式五)。
- 支用證明文件黏存單(格式六):申請補助經費總額支用單據之影本,並黏貼於支用證明文件黏存單。另需檢附申請第四點各改善項目之報價單、原廠銷售證明或設計報告書(如設備安全規格或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影本。
- 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格式七)。
- 補助成果報告表(格式八)。
- 人員培訓計畫書(格式九)。
- 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需包括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相關類別)。
-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 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畫訪視表及輔導資料影本(特定製程產業無需檢附訪視表)。
-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證書影本、勞工保險投保證明及報備憑證(依規定免報備者免附報備憑證)。
- 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 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費之繳費證明書。
- 附件清單(格式十)。
否,請務必檢附工廠及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即需要同時檢附2種證明文件;其中,工廠登記應檢具最後核准變更之機關核備函,公司登記應檢具最後核准變更之機關核備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
依本補助要點第七點規定,其開立日期之受理期間如下:
(一)塑膠製品相關產業:自111/4/27日至112/9/15日止。
但111年及112年分別申請補助者:
111年:111/4/27日起至111/9/30日止,
112年:111/10/1日起至112/9/15日止。
(二)特定製程產業:自111/4/27日至112/8/15日止。
但111年及112年分別申請補助者:
111年:111/4/27日至111/9/30日止,
112年:111/10/1日起至112/8/15日止。
依本補助要點第七點第六款之規定,應檢附申請補助經費總額支用單據之影本,並黏貼於支用證明文件黏存單。
另需檢附申請第四點各改善項目之報價單、原廠銷售證明或設計報告書(如設備安全規格或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影本。
依本補助要點第八點規定,補助申請案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將由本署委託機構通知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於十個工作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逾期不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依本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二項,當以下情況發生,雖未達補助期限,但立即停止受理補助:
- 當年度支應經費用罄時
- 因立法院審查預算刪減所致補助額度不足時
依收件先後順序辦理10-15個工作天。
申請送件以郵戳日期為憑,依本署委託機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經書面審查(審核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現場勘查與審查小組會議等程序後,符合者即可辦理後續核銷及撥款事宜。其中,審查小組會議,當次受審之事業單位得列席簡報、答詢。
請郵寄至「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職業安全衛生署職衛組賴先生收(02-89956666 # 8318) 、沈先生收(02-89956666 # 8377),或本專案洽詢專線電話04-22601153。
(補助申請案依本署委託機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並以郵戳日期為憑)
依本補助要點第六點第二項,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年度申請補助,以一案為限。
依本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補助不得超過總費用百分之四十,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年度最高補助金額如下:
- 塑膠製品相關產業為五十萬元。
- 特定製程產業為二十五萬元。
依本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二項規定,有申請本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工作場所製程機械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始得申請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整體廠房作業環境之改善」。
事業單位申請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補助,對於既有之類同製程機械設備及其控制設備,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補助不得超過總費用的40%,各用途範圍申請額度上限分別為:
(一)工作場所製程機械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
- 塑膠製品相關產業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
- 特定製程產業最高補助金額為125萬元。
(二)整體廠房作業環境之改善:
- 塑膠製品相關產業最高補助金額為50萬元。
- 特定製程產業最高補助金額為25萬元。
(同一事業單位有申請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各目,即上列(一)之補助項目者,始得一併申請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即上列(二)之補助)
本補助用途範圍主要分為兩大款,第一款為工作場所製程機械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第二款整體廠房作業環境之改善。
餘項目內容詳見本補助要點第四點及其附件一、二、三。
否,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6條規定辦理,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仍需待審查狀態自「待審中」變更為「留供備查」,才算完成報備,故應另檢具該報備書系統狀態之截圖。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免報備者則免附報備憑證,但請檢附該員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書影本及勞保投保證明即可。
此為正式文件,請統一用印經濟部公司變更登記表之印鑑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