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輔導QA
請電洽本署委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聯絡電話04-22601153#14 尤小姐。
請電洽本署委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聯絡電話04-22601153#16 黃先生。
否,請務必檢附工廠及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即需要同時檢附2種證明文件;其中,工廠登記應檢具最後核准變更之機關核備函,公司登記應檢具最後核准變更之機關核備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
依本補助要點第七點第六款之規定,應檢附申請補助經費總額支用單據之影本,並黏貼於支用證明文件黏存單。
另需檢附申請第四點各改善項目之報價單、原廠銷售證明或設計報告書(如設備安全規格或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影本。
依本補助要點第八點規定,補助申請案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將由本署委託機構通知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於十個工作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逾期不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 當年度支應經費用罄時
- 因立法院審查預算刪減所致補助額度不足時
依收件先後順序辦理10-15個工作天。
申請送件以郵戳日期為憑,依本署委託機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經書面審查(審核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現場勘查與審查小組會議等程序後,符合者即可辦理後續核銷及撥款事宜。其中,審查小組會議,當次受審之事業單位得列席簡報、答詢。
請郵寄至「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職業安全衛生署職衛組賴先生收(02-89956666 # 8318) 、沈先生收(02-89956666 # 8377),或本專案洽詢專線電話04-22601153。
(補助申請案依本署委託機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並以郵戳日期為憑)
依本補助要點第六點第二項,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年度申請補助,以一案為限。
依本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二項規定,有申請本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工作場所製程機械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始得申請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整體廠房作業環境之改善」。
事業單位申請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補助,對於既有之類同製程機械設備及其控制設備,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本補助用途範圍主要分為兩大款,第一款為工作場所製程機械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第二款整體廠房作業環境之改善。
餘項目內容詳見本補助要點第四點及其附件一、二、三。
否,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6條規定辦理,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仍需待審查狀態自「待審中」變更為「留供備查」,才算完成報備,故應另檢具該報備書系統狀態之截圖。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免報備者則免附報備憑證,但請檢附該員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書影本及勞保投保證明即可。
此為正式文件,請統一用印經濟部公司變更登記表之印鑑章。